内蒙古赤峰天正拍卖行关于
“拍卖中止及继续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我行受赤峰市蔬菜总公司的委托,对其所属的改制企业“百柳商场”现有资产于2001年7月31日向社会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买,拍卖标的收回。后经与委托方协商。拍卖底价在原底价(评估价)772万元基础上下调10%,为695万元。8月6日重新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于8月8日又向社会发布了拍卖公告。
再次公告的拍卖时间为8月15日上午9时,拍品展示及办理竞买手续时间是“公告发布之日至8月14日”。竞买保证金按照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的约定不少于标的额的40%,公告要求竞买保证金为30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拍卖公告发布后有许多电话咨询者,但到8月14日下午只有一名咨询人交付了30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办理了竞买手续。15日早8点10分,又有一名14日下午咨询人,手持3家银行,2家信用社不同储畜人的存折、大额存单要求办理竞买手续。我行为使该人能在拍卖前交够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参加竞买,即刻派了3名工作人员随该人乘车到各家银行办理存折、存单转户手续。截止9点,该人手中的资金转到我行名下60余万。期间有一张15万元的“一折一卡”的储蓄已被持卡人从卡上支走,另一张30万元的存折银行不予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我行只好通知该人,因未能在拍卖前将我行与委托人合同中约定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如数打入我行帐户,成为我行可控制的资金,故不能为其办理竞买手续,让其参与竞买了。但是该人以我行已收了他的钱,在拍卖之前未能交够保证金的原因是银行转户慢造成的,故采取不当手段极力阻挠拍卖会正常进行,而且在场的被拍卖资产的企业职工要求拍卖行允许没有交足竞买保证金的人参加拍卖会。面对混乱的场面,我行只好宣布拍卖中止。随后我们把这件事整个过程向我行主管局,赤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了汇报。主管部门又向市政府作了汇报。
现在我行面临而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
1、8月15日9时前,因没能交够我行要求的竞买保证金,而没有给要求参与竞买的人办理竞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2、因我行认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人和委托方单位部分职工的阻挠而使拍卖会无法正常进行,我行宣布拍卖会中止是否合法妥当。
3、在委托方提出“依法拍卖”的意见前提下,我行如何操作继续拍卖?是认定截止2001年8月15日9时前交足了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具有竞买资格,重新通知其参加竞买?还是重新公告后再行拍卖?
因我行地处偏远,依法执业水平不高,当这一问题发生时,我们无所适从了,又因事情急待解决,所以肯请中拍协的各位领导们,在百忙之中尽快给予明示。我们将从此事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学习,更加严格依法执业,尽量少给中拍协领导添麻烦。
此致
内蒙古赤峰天正拍卖行
关于《拍卖中止及继续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赤峰天正拍卖行:
你行《拍卖中止及继续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你行在拍卖前依法进行了公告和展示,并公开向社会征集竞买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你行根据委托人的意向,要求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交纳标的额的40%的保证金即3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是不妥当的。首先,我国拍卖法中并没有必须交纳保证金的条款,但为了保证竞买人能够在竞买成功后及时履行双方约定,目前各拍卖行均采用收取一定数量保证金的作法,这是在市场中形成的行业约定。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视作合同双方的担保行为加以确认。但目前在行业中,普遍采用交纳标的额10%一20%的作法,你行要求交纳40%的作法则明显过高,并且可能导致有意竞买的参与者受到限制,同时也不利于在实际拍卖时展开价格竞争。
此外,在拍卖时,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拍卖会是不符合《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的。
你行在拍卖出现问题时,即时中止本场拍卖会的作法是正确的,同时也避免了给委托人、竞买人及拍卖人本身造成损失。
在拍卖中止以后,可以重新恢复拍卖活动。但根据你行函中所反映的情况,你行应当重新组织拍卖会,即重新发布公告,并进行展示。另一方面,在拍卖会前必须协调好委托人、竞买人的关系,征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并广泛地征集竞买人参与竞买。在重新竞买时,应当适当降低保证金,以便广泛地、公开、公正和公平地开展竞争。同时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应当与竞买人约定,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买受人,原所交纳的保证金即转为“定金”,如果买受人在指定时间不能履约和即时交纳全部费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再返还。
相信你们在重新组织的拍卖中,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拍卖行为,一定会得到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并且取得成功。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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