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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真物品”拍卖引发的一些思考
日前“李真物品”拍卖轰轰烈烈地落下帷幕。媒体的宣扬、拍品的隆重展出及该拍卖会65多万成交额,无论此后外界对该拍卖褒贬如何,在程序上无疑这是一场合法、成功的公物拍卖会。称其合法,因为我们的拍卖遵循了“三公”诚信的原则,符合公物拍卖的法定程序;称其成功,因为65多万的成交额,确实实现了赃物变现上缴国库的目的。然而在这成功和合法之下,我却要在此不和时宜的叹息一声:我们的拍卖应该还需要一点品质!
在此,我不想去引用媒体关于此场拍卖会的任何报道,也不想对拍卖是否需要挂“李真”名进行探讨,更不想去评议炒作、扬名之类的话题,我作为拍卖队伍中觉悟不高的一员,只想说这样的商业行为无异于替贪官翻了一次案,更多的让我们记住了某某,而非贪官某某。正如李真金印买受人所言,“我们就是要让大家记住李真这个人,他会象和绅一样”,如若李真听到此话该是热泪盈眶了吧。而我是心中一颤,难道若干年后,李真真的会如和绅一般,拍成电影、电视剧,成为家喻户晓的“影星”,而现在电视剧中的和绅,也早已与吸取民脂民膏的贪官污隶的形象远去,更多的是和刘庸的斗智斗勇,博观众一笑,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不禁感叹,今天被打倒的“河北第一秘”难道真的会成为明天的影视明星吗?如若这样,我们的拍卖人又扮演了何种角色呢?伯乐?星探?
或许此类拍卖低调进行更为合理些,如果说我们的拍品展示还具有反腐教育效果,那这种拍卖的商业行为和反腐教育的相互交织,反而会使我们鲜明的发腐旗帜模糊暧昧。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邵道生说(还是需要引一段媒体的报导,因为很赞同这个客观的评论,而自己未有能力这么专业的总结):“拍卖贪官赃物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它只是公、检、法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一种例行的办事程序,目的是要将这些赃物变现后上缴国库。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在越来越多的诸如此类的拍卖会上失去了判断力,一些媒体和公众的眼睛都看歪了,目光停留在某个物品如何精美如何值钱上。事实上,腐败不光是哪一方的事,有受贿的,必然有行贿者,为什么这些官员会掉入腐败的泥坑?他们生活在怎样的官场土壤?向他们行贿的是哪些人抑或是这些赃物从何而来?这才是媒体和展示者应该告诉公众的。”。如果作为反腐教育,想给后人留下警示作用的话,我们的拍卖行完全可以象请求挂“李真”名拍卖一样,向检察院提出把李真的金印熔成金块再行拍卖,那将是怎样的正气凛然啊!我们正是需要这样的拍卖品质--当利益和正义的天平摆在面前,我们心中良知的砝码会毫不犹豫的压在正义这一边。
同样的, 再联想到艺术品拍卖中发生的。一次电视中播采访上海某拍卖行老总关于艺术品收藏的知识,他就讲到一个事情,说的是一位退休工人花了省吃俭用的几千元拍了一堆假画。虽然我们有不承诺真伪的免责条款,但对于我们不够成熟的竞买人、收藏者,我们又该抱何种态度呢?不由想到证券市场,不同于美国的观点,我们主张的是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应为我们认为投资者不够成熟需要保护。作为借鉴,我们的艺术品拍卖市场,拥有专业人士的拍卖人是否也该有一种拍卖品质——一种对买受人负责的良知!
拍卖重新登上中国社会舞台,短短十几年,我们是在摸索、挫折和困惑中走到了今天,我们有了我们的《拍卖法》来规范我们的拍卖程序;有了我们的《拍卖师管理规定》来规范我们拍卖师的行为,并有了许多相关法律支持我们整个拍卖行业的规范运作;有了我们值得骄傲的成交额和上缴税收。然而,在“经济是基础”、“发展是硬道理”的今天,我们在利益和名誉诱惑下,是否也有了我们值得骄傲的拍卖品质呢?